2020-02-09
随着社会日益发展,法律行业对律师的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为了提高本所律师专业技术水平,开阔视野,拓展思维,适应新的业务发展需求,2019年12月28日,北京理驰律师事务所全体员工开展了为期7天的日本游学之旅。这次的游学目的地为京都和大阪。京都是日本人的精神故乡,日本文化的源点,是日本的文化象征之地。而大阪也是近畿地区经济、文化的中心地,曾是古都·副都。此行,在学习和了解日本法律体系的同时,我们还感受了日本当地的文化氛围,参观了京都大大小小的寺庙、古迹、景点,更深刻地了解了日本的文化和风俗习惯,干净整洁的日本街道、公共设施,还有礼貌守规则的当地百姓,都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有许多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
接着说说日本法律体系, 众所周知,日本是以中华法系为基础的古代封建法律制度,发展至今,已成为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有机融合的独具特色的法律体系。虽然,对日本法属于何种法系定位问题尚有争论,但不可否认的是,日本法在进行法律移植方面是一个成功的范例。从日本法律制度的形成发展轨迹看,其主要经历了古代封建法律制度确立时期、近代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时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律制度的变化时期及当代日本法律制度的完善时期四个阶段,各个阶段又有其时代特点。
一、中为己用——以中华法系为基础的古代封建法律制度
综观日本古代封建时期的法律制度,从体系到内容都深受中国封建法律制度及其法律文化的影响。日本在7世纪以前没有系统的政治法律制度,公元645年开始的大化革新,确立了以天皇为中心的封建中央集权统治,此后,日本开始全面学习中国的政治法律制度。
二、脱亚入欧——以大陆法系为模式的近代法律制度
(一)导致日本法制西化的直接原因是来自资本主义列强的压力。
明治维新后,日本要求修改德川幕府与西方列强签订的不平等条约,西方列强则提出修改条约的前提是日本必须法制西化。在这种压力下,明治政府组织起草法律,在西方法学家的指导下,短期内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典。
1868年标榜“富国强兵、殖产兴业、文明开化”的明治维新正是适应了这种要求而进行的。在法律制度方面,当时,作为大陆法系代表的法国法自然成了日本的效仿对象。
1871年,明治政府派出大型使节团出访考察欧美12个国家。通过考察,明治政府认识到日本与欧美各国的巨大差异,激发了学习和赶上西方的紧迫感。明治政府从19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至1907年,着手进行法典编纂,历时30多年,颁布了一系列重要法典。这些重要法典的起草人几乎均有留学经验,他们不仅精通西洋法律文化,而且对日本的国情了解深刻,在将西方法律引进日本、创建近代资产阶级法律体系方面,发挥了骨干和桥梁作用。
在日本封建社会后期出现了肯定商业的思想主张,并向着商业立国论的方向发展,这种把儒家道德与商业等经济活动一致化的伦理思想价值观念从根本上改变了儒家思想中的重义轻利观念,成为具有日本式特点的功利主义道德思想价值观。日本在引进西方法律制度时,经历了先模仿后反省的过程。
三、嫁接引进——借鉴英美法系内容的现代法律制度
宪法规定,天皇不掌握实权,与英国国王的象征性地位类似。议会由参、众两院组成,议员由选举产生,行使立法权、财政权、监督权和国政调查权;内阁不再对天皇起辅弼作用,是只对议会负责的最高行政机关;司法权属于法院。
(二)在保障基本人权方面,美国法的影响极大。
如宪法第13条中“所有国民,作为个人得到尊重生命、自由以及追求幸福的国民权利”之规定,完全取自于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中的规定。
(四)在各部门法方面,广泛吸收了美国法的内容。
如:仿效美国刑法制度制定了《缓刑者保护观察法》(1950年)、《预防犯罪更生法》(1950年);以美国法为模式制定了《劳动关系调整法》(1946年)、《证券交易法》(1948年);吸收美国公司法中的一些原则和制度,即实行授权资本制度,对董事的选任采用“适任原则”,加强股份公司经理及董事会的作用,提高股票持有者的地位等,改革和重建日本经济;在诉讼制度上,采用了美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吸收了英美法的庭审中的对抗制,在审判程序上体现了以当事人主义为原则,同时保留了原有职权主义的一些做法。
二战后的日本宪法受美国法的影响,废止了行政法院,实行司法国家的原理,即围绕行政权的诉讼由普通法院来审理。但是,在此后行政法的发展过程中,日本却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在诉讼程序方面,有别于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明确强调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在性质上不同,法院审理行政争讼案件类似于法国,适用独立的行政诉讼程序。
诉讼法方面,二战后,日本的刑事诉讼制度在原有的大陆法系职权主义诉讼格局之中,引进和吸收了许多英美法系当事入主义的诉讼制度和原则,但又没有完全实现彻底的当事人主义化,形成了独特的混合型刑事诉讼制度,如:在审判程序上采用交叉询问方式,体现了以当事人主义为基本原则,同时保留了原有职权主义的一些做法的特点;引进了英美法中具有当事人主义性质的诉因制度,但对其吸收并不彻底,等等。其创新的内容主要有:完善争点和证据整理程序;扩充和完善收集证据的手段和程序;改革交叉询问制度;创设小额诉讼制度;改革最高法院的上诉制度。综观日本法的历史变化过程,可以看出当代日本法的发展特点主要有:
注释与参考文献:
李秀清、管建强:《日本法律发达史》,上海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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